导语: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厉打击私搭乱建违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江公园内违法建(构)筑物实施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厉打击私搭乱建违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江公园内违法建(构)筑物实施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建(构)筑物范围: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物;占压道路红线和地下管线、侵占规划绿地和消防通道的建筑;影响市容景观的建筑;主体楼外擅自接建的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沿街实体围墙。
二、拆除要求:擅自私搭乱建违法建(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12月2日前自行拆除各自违法建(构)筑物的,免予处罚;凡逾期未自行拆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拆除的违法建(构)筑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通告的时间和要求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相关法律责任:在违法建(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严格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市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筑处置意见(暂行)》有关规定执行,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拆除龙江公园违法建(构)筑物事关龙江公园景观及功能提升,事关全市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增强群众幸福感、满意度,符合广大市民的共同利益,希望各产权单位和个人自觉服从楚雄市城市建设发展大局,积极主动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